根据《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云组发〔2009〕22号文件)和我院《关于云南中医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云中党字〔2003〕8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我院特定岗位人员的范围
(一)我院在职的处以上干部,退(离) 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云中党办字[2003]4号文件所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机要室、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室、教务处教务科试卷保管室、研究生部试卷保管室、成教学院教务科试卷档案室、附一院(临床医学院)党群部党委办公室机要室。
(三)学院科技处科研项目产业管理人员。
(四)学院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中心)科以上干部及出纳人员。
(五)学院企业化管理经济实体的有关负责人,具体为:门诊点、印刷厂。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期限
(一)我院特定岗位人员,因下列私事申请出国(境),可酌情批准:
l.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子女(包括养父母、子女,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 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2年以上,且在国(境)外学习满1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8.出国(境)留学、举办个人书画等展览;
9.参加中国公民出国(境)组团社组织的出国(境)旅游;
10.其它确需因私出国(境)的个人事由。
(二)我院特定岗位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期限为:
l.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1年可出国(境)1次,每次时间不超过30天,也可每2年出国(境)l次,每次时间不超过60天;
2.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60天;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子女,每2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45天;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 妹,每4年可出国(境)1次,时间不超过30天;
5.退(离)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6.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12个月以上;
7.其它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事由,一般时间不超过30天。
(三)我院特定岗位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4.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群众举报或反映,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正在调查或审计,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
7.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1年的;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8.探望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未归的;
9.避开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使用公费、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
lO.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现职及退休未满三年的院级领导办理因私出国(境)程序
1.现职及退休未满三年的院级领导因私申领出入境证件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写明出国(境)的事由、条件、时间及经费来源,并按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学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2.所在单位党委按照规定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向省委组织部提出请示和出具政审材料。政审材料经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连同学院党委的请示、个人申请、出国(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邀请函、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等),由学院组织部负责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批。
3.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到昆明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4.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回国后15日内,学院党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
5.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下属机构和地方的资助,学院计财处不得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
(二)退(离)休满三年的院级领导因私申领出入境证件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写明出国(境)的事由、条件、时间及经费来源,并按规定出具相关材料。经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到昆明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处级及处级以下特定岗位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1.本人携因私出国境事由的证明材料(包括邀请函、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等)到组织部领取《云南中医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审批表》按《云南中医学院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因私护照流程图》的指引逐一办理。经学院党委书记签批同意后,交组织部存档备案。
2.学院批准后,本人到昆明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3.出国(境)前和回国后,干部本人应及时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四)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企事业单位、下属机构和地方的资助,学院计财处不得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等8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实行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保管制度,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严禁领导干部擅自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
(一)学院组织部负责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保管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册。
(二)特定岗位人员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组织部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其中,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登记。
(三)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中,省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对违反纪律拒不执行规定上交和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吊销其所持证件。
五、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省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申领护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03〕28号)文件规定,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一)列为特定岗位人员的,须由组织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内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行政级别、职务任免部门等内客。
(二)组织部保持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送和更新上述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要如实、准确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
(三)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外时间较长的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组织部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